激发金融促汽车消费潜力******
随着越来越多的小汽车驶入寻常百姓家,如何有效延伸汽车金融专业性服务,引导汽车金融行业规范运营?这对于提升消费者体验、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近日,银保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在总结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有助于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强化监管制度保障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早在2004年,我国就成立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标志着汽车信贷正式迈入专业化服务阶段。经过多年发展,汽车金融行业吸引力不断增强。截至2021年年末,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068.94亿元,同比增长3.01%;零售贷款车辆681.22万辆,占2021年我国汽车销量的25.93%,同比增长0.47个百分点;经销商批发贷款车辆411.04万辆,占2021年我国汽车产量的15.76%。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过去10多年,国内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迅速,汽车金融市场初具规模。汽车金融业务发展一方面反映国内汽车行业发展快速,规模不断扩大,汽车产业链对金融服务需求愈发强烈;另一方面,汽车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汽车金融业务也为汽车行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二者相辅相成,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在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周茂华表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使用,主要是避免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汽车金融公司规范经营,聚焦主责主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监管部门从汽车金融公司成立初期就制定了有关行业发展规则。比如,原银监会在2003年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范汽车金融服务有序发展。此后,原银监会于2008年再次发布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作出重要修改。《办法》在业务界定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做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有利于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为缓解汽车金融公司资金短缺、压降业务风险,银保监会发布了有关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支持符合许可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这些举措不仅拓宽了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渠道,有效缓解资金来源窄、成本高难题,还有助于提升汽车金融业务扩张能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更好服务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恢复向好,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势头愈发强劲。《办法》自2008年修订以来已有14年,业务范围、机构准入政策、监管指标等方面已不适应最新的监管要求。此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偏窄的现状已经很难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贷款需求,亟待通过修改老《办法》,扩展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汽车金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办法》已不适应新时代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汽车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汽车产业价值链已从单一的汽车销售延伸至售后用车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同时,近年来银保监会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有必要在监管法规方面衔接一致。
适度放宽业务范围
2022年以来,我国采取多种举措稳经济促消费,推动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稳步增加。比如,国务院部署33项政策措施提出,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这些措施为推动汽车消费、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区之间人员、物资往来愈加频繁,日常代步、自驾游、公路运输等用车场景有望成为新的消费增长点。在此背景下,《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较原《办法》作出了较大调整,《征求意见稿》将汽车有关贷款、附加品融资等业务列入展业范围,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全面服务汽车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在具体业务上,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包括库存采购、展厅建设、零配件和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征求意见稿》通过优化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有利于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支持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这里所说的汽车附加品是指依附于汽车所产生的产品和服务,如导航设备、充电桩、电池等物理附属设备以及车辆延长质保、车辆保险、车辆软件等与汽车使用相关的服务。周茂华表示,该规定主要是合理控制汽车附加品融资杠杆率。同时,严格资金用途“专款专用”,主要是出于防范高杠杆、资金违规使用等潜在金融风险。
同时,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鉴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已厘清,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客观评估汽车附加品价值,收集附加品相关交易资料或凭证,并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用途管理。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借款人或承租人的征信信息和其他内外部信息,全面评估借款人或承租人的信用状况。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业务范围,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汽车制造业稳定增长,有助于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力促行业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1)》从流动性比率、资本充足率、不良率深度分析汽车金融行业运行情况显示,总体上稳健运行、资产质量优良。截至2021年年末,行业平均流动性比率达201.35%,远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行业资本充足率为21.79%,比2020年末增加0.39个百分点;行业平均不良贷款率为0.58%,较2020年虽上升0.09个百分点,但仍远低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
近年来,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步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面对市场参与者不断涌现、消费客群变动等多重考验,汽车金融公司依托大数据、线上化等渠道,加快拓展信贷业务,满足了消费者买车、换车等金融需求,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础愈发牢固。
当前,汽车金融行业出现的一些新现象正在加速推动汽车金融公司转型发展。一方面,造车新势力为其创造了新的业务增长极。这几年,小区里、大街上“绿牌”纯电车多了起来,不仅外观设计动感前卫,车型和品牌也十分丰富。记者采访发现,多数年轻消费者通过贷款购车成为有车一族,提前享受到四轮出行带来的乐趣。“我买的电动车用了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最直观的感受是办理过程审批快、贷款利率低,由于我每月还有房贷要还,因此我选择低首付、长期限的贷款方式。”“90后”司机张杰说。
新能源汽车的火爆也带动汽车金融公司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巍表示,新能源汽车带来新的消费场景,比如更多转为直销模式,线下购车转为线上,原来是一次性购买现在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升级,原来去店里保养维修现在更多去充换电等,这些消费场景的变化,为汽车金融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另一方面,二手车金融也成为汽车金融公司一个新的重要分支。《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二手车金融业务应当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严格把控交易真实性和车辆评估价格,防范车辆交易风险和残值风险。据公安部统计,目前我国社会汽车保有量超3亿辆,千人汽车拥有量超200辆。未来,汽车产业迭代更新加快,将有更多汽车流入二手车市场。目前在部分城市,二手车交易数量甚至超过新车销量,随着监管推动市场规范化运行,汽车金融公司势必大有可为。但是,专家建议,行业要前置建立与二手车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或缓释各类风险。
此次《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压实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管理,提出一些具体监管指标,要求汽车金融公司严格遵守。比如,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指标要求;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时,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提高风控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指标约束不断夯实其抗风险能力,进而优化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发展和管理效率。
近年来,银保监会为促进汽车金融行业稳健发展,积极引导汽车金融公司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摒弃“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粗放风控思路,加大风险管理人才引进和专业能力培养力度,提高汽车金融公司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李一帆建议,汽车金融公司未来应充分考虑自身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和业务特点等现实情况,进一步对标监管要求,通过不断规范业务开展、严格落实风控管理、持续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方式,保障自身合规经营和行业稳健发展。
王宝会
国家体育总局:举办高危险体育赛事应向有关部门申请******
中新网2月3日电 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做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只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依规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通知全文如下:
一、明确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范围和对象
(一)准确把握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和条件
体育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目录》,将潜水赛事活动、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登山相关赛事活动、攀岩相关赛事活动、滑雪登山赛事活动、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等6大类18个小项的赛事活动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并对纳入《目录》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以及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没有附加条件的,该项目所有体育赛事活动均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必须按照《体育法》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有附加条件的,符合该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也必须按照《体育法》规定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条件之外的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需要进行行政许可。
由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承办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属于《目录》范围,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条件和要求从严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对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许可对象是指《目录》所列赛事活动的组织者,由组织者提出许可申请。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的,原则上由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提出许可申请,受主办方书面委托,承办方也可以提出许可申请。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高危险性体育赛赛事活动的组织者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依规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
二、规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程序
(三)关于出具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资格或者资质证明
《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一般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从提高赛事活动规范性、专业性、安全性角度出发,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办法》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由于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是一项新制度,目前国家对于《目录》中赛事活动涉及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尚无相应或健全的职业标准。为此,涉及这些赛事活动的,《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条件及程序》(以下简称《许可条件》)明确应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规定为标准。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认定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壮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满足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需求;应当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公示制度,将符合《许可条件》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在行政许可申请环节尚难提供具体参赛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资格或资质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作出参赛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资格或资质要求的承诺,并在赛事活动举办前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关于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许可条件》明确提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配置场地、器材和设施,并形成说明性材料。说明性材料应当对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明确不符合承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不断完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场地、器材和设施标准和要求。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许可条件》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涉及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性意见。
(五)关于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于海拔、天气、地形等自然环境复杂,对于安全保障条件有较高要求,组织者应当根据赛事活动特点和《许可条件》要求,落实相关保障措施。按照《办法》规定,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在申请时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医疗保障及救援方案、赛事活动“熔断”机制、赛事活动组织方案等材料。
(六)关于实地核查工作
《体育法》以及《办法》均明确规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这是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的必经程序。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承担。实地核查主要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应当按照《许可条件》规定的条件标准逐项审核。
涉及器材、设施等场地布置环节具体事项,可结合赛事活动实际情况,采取较为灵活的核查方式,既要确保相应要求落实到位,又要有利于赛事活动的举办。
三、提升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水平
(七)建立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机制
《体育法》明确实施该项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制定省、地市、区县分级管理办法,明确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工作内容,规范管理流程,建立配套制度规定,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主体。
(八)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体育法》规定,会同同级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对于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当积极争取将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执法工作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也可以依法委托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加强与同级工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指导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做好相关服务保障。
(九)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执法监督管理
《体育法》以及《办法》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如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涉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应依法依规实施许可,避免因许可行为不当而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后果。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
(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体育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办法》和新制定的《目录》已经正式发布。体育总局将把贯彻落实《体育法》及其配套规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国体育系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项学习,加深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工作的认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相关培训,确保基层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尤其要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参与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切实提高相关主体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认识,明晰相关政策,保护自身权益。
加强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各项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机构设立、人员充实、设备配置、经费保障等方面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支持。
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体育总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