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运筹办带给群众更多福祉******
亚运筹办带给群众更多福祉(体坛观澜)
一届成功的亚运盛会能让城市更美丽,也会让群众从中受益,杭州亚运会值得期待
一段时间以来,家住京杭大运河边的杭州市民,越来越感受到运河绿道带来的健身便利。
人们最初的满足感来自运河两岸从凤起路到石祥路30.4公里绿道的全线贯通,眼下的愉悦则来自嵌入式体育场地的便利、慢跑步道的舒适,以及“修旧如旧,保留肌理”原则带来的亲切感。
杭州运河绿道建设,不是简单的打通堵点,而是从群众需要出发,按照高标准、严要求打磨细节,力求精巧展示运河文化魅力,力求让群众在连续贯通的高品质公共空间中充分享受运动休闲之乐。
从运河两岸移步富春江边,位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岛北支江南岸的富阳水上运动中心,已成为游客频频光顾的打卡地。这座新建场馆被誉为“最美的水上亚运场馆”,不仅将承办赛艇、皮划艇(静水、激流回旋)等亚运赛事项目,还将在亚运会后成为对市民开放的休闲娱乐场所。去年6月,富阳水上运动中心正式对外开放,水上运动中心和激流回旋两个场馆限时免费参观,将来还有望增设水上运动健身和北支江夜游项目。
值得一提的是,杭州运河绿道近日跻身第六届“浙江最美绿道”评选榜单,富阳水上运动中心则被列入2022年度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质工程)名单。这两项殊荣,让人不禁思考“杭州亚运会将留下什么”这一现实课题。眼下看,杭州亚运会科学推进筹办工作的脉络十分清晰:即以亚运筹办的高标准多为群众谋福祉。
2022年杭州亚运会延后到今年举办。有了更多时间筹备、更长时间磨合,对赛事运营而言,对办赛规律的认识、关键细节的把控应有新进步、新提升;对营造大赛氛围而言,则应真正树立办实事、解难题的工作导向,朝着天更蓝、水更清、景更美持续发力,带给群众更多福祉。
杭州亚运会延期,也让我们有机会以更长远的目光审视大赛、以更务实的行动筹办大赛。绿道建设精益求精、场馆开放及时有序,不仅稳妥把握了办赛节奏,也真正做到了顺应民意、惠及民生,因而广受好评。一届成功的亚运盛会能让城市更美丽,也会让群众从中受益,杭州亚运会值得期待。
《人民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第 15 版)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